我是學管帳的,但丟瞭很多多少年。此刻才轉歸本行。都有些生疏。
咱們是國企,上面的一分公司系運輸企業,每月均虧七八萬年夜元。但面對國企改制,誰都想多撈些,中層幹部一盤散沙,凡事阿彌托佛則可。
該公司前些日接一年夜單,借運輸才能不濟為名,轉而委托另傢代運, 屬代收代付。貨發畢,來財政代結賬,僅憑一張外運的發行號 登記票。無其餘任何憑證。 爭論不下,讓他拿承運合同來過目,可這小子卻
捏造瞭一張合同——說是捏造,真是太可氣。姑且起草的合同與先送來的發票,名稱都紛歧致。 我謝絕進賬,可他卻說,這是找的一未掛牌公司做的營業,該公司另找處所開的增值稅發票。之後他找財政部長扳談後,最初論斷是,由他補簽一張合同,合乎章程瞭事。
我感到這不切合財政軌制。但也無可何如。 想請問列位行傢,我該怎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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