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偷著抽不容易被老師發現,不是那種很嗆的煙味。”近日,天津市民李先生在瀏覽某社交平臺時,被推送了一則“可能認識的人”的動態。該網友頭像是一男生吞云吐霧的照片,發帖是為了分享自己的“戰果”——好幾個長條形狀、不同顏色的像打火機一樣的東西擺在一起。該網友還在評論區回復他人,“這些都是水果味電子煙,明面兒上不讓賣了,但我有渠道”。
李先生點進該賬號首頁,查看其過往動態發現,這人竟是自己剛上高中的侄子,才16歲,不知道從哪染上了抽電子煙的惡習。在他追問下,侄子交代說電子煙是自己逛貼吧時看到別人發的賣貨廣告,出于好奇私聊賣家下了單,已經陸陸續續在那人處買了好幾次,“賣家說他貨源全,種類多”。
此前,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關于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通告》,明確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電子煙。2022年10月,電子煙國家標準施行,電子煙只能呈現煙草風味。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當前仍有許多電子煙產品在網絡平臺售賣。這些產品有的化身“草本霧化器”,有的以各種水果味等口味吸引消費者,一些網上售賣的電子煙甚至是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
受訪專家指出,線上售賣電子煙行為被明令禁止。一些不法商家借“草本霧化器”0焦油含量等說辭,以“霧化器”不是電子煙為由售賣,但實際上此類“霧化器”就是電子煙,同樣應該禁售。網絡不應成為不法商家和“三無”電子煙的溫床。相關部門應加大打擊力度,對“草本霧化器”等類型較新的電子煙或利用暗語逃避監管的行為及時發現并查處。網絡平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入駐商家和發布內容嚴格把關,避免為其線上引流提供便利。
宣稱無危害能治病
霧化器實為電子煙
一次偶然的機會,河北滄州的張先生發現網絡上有商家在售賣“草本霧化器”。商品詳情頁中打著“健康無煙油”的宣傳語,有多種水果口味可供選擇。商家一直強調該產品非電子煙,并且有中藥輔助治療功效。
店鋪里還有一款張先生之前買過的水果味電子煙,不過其商品名稱也被標注為“霧化器”。在電子煙國標施行后很久沒抽過果味電子煙的張先生心癢難耐,果斷下了一單,沒事干的時候就從口袋中掏出來吸兩口。之后,他就成了這家店的常客。
張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抽的霧化器,外表酷似打火機,呈綠色,上方有氣口,放入嘴中吸食就能產生氣霧,“感覺和抽電子煙沒什么區別”。
張先生說,自己是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刷到的霧化器商品,在下了一兩次單后,就直接加了店主的私人聯系方式,轉成了線下交易。
記者按照張先生提供的線索檢索發現,在二手交易平臺、網購平臺上銷售所謂“草本霧化器”的商家不在少數。這些商家往往宣稱自己售賣的“是草本霧化器,絕不是電子煙”,0焦油、0尼古丁,不僅不會對身體造成危害,還能輔助治療咽喉疼痛、慢性咽炎等病癥。有商家甚至會特意注明“合法合規 水果味”。
例如,在某網購平臺,一家名為“××草本霧化小店”的商家售賣著27款不同口共享空間味的霧化器,百香果味、椰子水味、西瓜味……每種霧化器銷量在60件左右,店鋪簡介寫著“創新電子噴霧劑,一手貨源”。商品詳情頁中沒有任何產品信息。該店鋪信息顯示商家屬于電商平臺的“個人經營者”,無須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強告訴記者,根據煙草專賣法、《電子煙管理辦法》等規定,電子煙是“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送系統”,將不含煙堿(尼古丁)的電子煙也納入電子煙定義范圍,并明確要求“霧化物應含有煙堿”,即不含煙堿的電子煙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由上述商家售賣的“草本霧化器”,盡管從商品詳情到售賣話術,都在極力撇清所售霧化器和電子煙之間的關系,但實際上,“草本霧化器”的內容物符合霧化物的定義,屬于電子煙。
7月10日,公安部經偵局發布了“嚴打涉煙犯罪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四川眉山某新型“中藥霧化器”類電子煙非法經營案位列其中。
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對趙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經查,2021年以來,以趙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注冊了6家醫療器械生產、銷售的關聯企業,聲稱生產“口鼻給藥器”“口鼻氣霧給藥器”醫療器械,但實際組裝外觀、功能、工作原理與電子煙高度一致的具有加熱霧化功能、帶有多種特征型口味霧化液的霧化器產品。根據煙草質量監督部門的鑒定,涉案相關產品不含煙堿及任何中藥成分,屬電子煙范疇。
據了解,該團伙大批量制發虛假廣告,宣稱其產品可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質量以及輔助控煙、戒煙,尤其是通過制作時尚、炫酷視頻和外形卡通、具有多種水果味的特殊產品誘導大量未成年在校學生吸食。
目前,趙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平臺引流私聊交易
涉家教嫌構成非法經營
“你要覺得不夠勁,不妨買電子煙,也有水果味的。”
記者與某二手交易平臺“××電舞蹈場地子霧化器”商家溝通時,對方提出,他手里不僅有水果味霧化器,還有一批水果味電子煙,口感極佳。購買需要添加另一社交平臺的聯系方式。
在其發來的收藏筆記中,記者看到該商家售賣各種品牌的電子煙,煙彈口味均為水果味“菠蘿橙子”“寒冰草莓”“芒果冰”等,單支售價在60元到70元不等。
記者查看發現,商品界面下方價格便宜、銷量高的電子煙沒有任何品牌標識,也沒有生產地址、原材料等文字信息。商家稱,這種電子煙可以裝許多品牌的果味煙彈,因為沒有品牌,所以價格更便宜。
記者注意到,在二手交家教場地易平臺與社交平臺,有大量個人賣家售賣“三無”果味電子煙。記者以買家身份咨詢數名平臺商家,其都表示還有果味電子煙存貨。這些賣家的共同點是,通過二手交易平臺、社交平臺發帖引流后,要求買家添加其私人聯系方式進行購買。
岳強說,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據此,銷售電子煙產品也必須取得專營專賣許可證。如果涉事商家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可能會受到“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分享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湯建彬告訴記者,網絡售賣霧化器類產品,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如果霧化器類產品被認定為醫療器械而商家未取得相應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或生產許可證,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姜孝賢認為,通過網絡售賣電子煙產品,必然存在直接或者間接介紹有關產品的行為,這涉嫌違反《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如果商家發布的是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
銷售亂象亟待規制
加強涉煙信息監測
“本人不抽煙,草本霧化器正好能滿足我吞云吐霧的幻想。”某社交平臺用戶“小籠包”發帖稱,自己為了拍攝一組寫真,使用霧化器制造吞云吐霧的效果,沒想到使用后沉迷其中。在其評論區,不少昵稱帶有“水果××”字樣的賬號留言“購物入口”“存貨找我”。
記者調查發現,“草本霧化器”、果味電子煙在網絡平臺上大量存在,一些平臺甚至變相成了非法電子煙賣家引流的溫床。
例如,在某網購平臺,搜索“霧化器”直接跳出大量此類商品。在某社交平臺,搜索“電子煙”“霧化器”后,雖然平臺會顯示“小小一支煙,危害萬萬千!網絡售賣香煙屬于違法行為”的文字提示,但是相關帖子并未被屏蔽,不少賣家借分享為名發帖,在評論區放置購買鏈接或個人聊天賬號引流。而一旦用戶點進此類帖子,后續平臺會持續推送大量同類帖。
在湯建彬看來,平臺作為網絡交易的服務提供者,有責任對入駐商家及其銷售的商品進行嚴格的審核,并負有信息披露責任:平臺應確保商家在銷售過程中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禁忌等。另外還有監管責任、及時處理義務與協助調查義務。如果平臺未能有效監管,則可能承擔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法律后果的具體程度取決于平臺的監管失誤程度和違規行為的嚴重性。
姜孝賢認為,平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及時將銷售電子煙的賬號、店鋪關停,下架違規商品。遇到新產品類型,無法確定產品屬性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基于相關部門的定性作進一步舉措。若平臺未能有效履行上述監管職責,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岳強提到,實踐中,一些平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可能對不合格的店鋪設置“白名單”,不進行相關審查,甚至以提高會員費、上架費等方式代替審查。此種情況,可以推斷平臺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有共同違法犯罪的行為。
對于治理電子煙線上違規銷售亂象,岳強建議,首先應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統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在打擊犯罪、震懾犯罪的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廣而告之,教育廣大民眾。其次,要夯實平臺的主體責任,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平臺發出通知或通報,要求各平臺自查自糾,及時下架違法違規商品鏈接。
姜孝賢建議,實行分類分級監管,填補監管空白,明確監管依據。加強和完善互聯網涉煙信息監測平臺建設,提升數據抓取和分析技術水平,不斷提升互聯網涉煙案件偵辦能力。提升不同行政部門之間的協同監管,組建跨部門互聯網涉煙監管工作專班。
湯建彬說,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平臺應建立健全審核、信息披露、監管和協助調查機制。在根源上杜絕不合規產品出現在大眾視野。“霧化器類產品本身有其合規用途。商家在銷售霧化器類產品時,應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產品合時租場地法合規。在銷售前,應仔細了解產品的性質、用途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避免觸碰法律紅線。”(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劉潔)